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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回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中要求,《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1178.1)和《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1178.2)标准中要求的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条款顺延至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交通部达标车型公告技术支持单位按照车辆办理营运证时间计算,计划在第24批达标车型公告中撤销不符合相关标准过度要求的车型,并已经公示。
撤销不符合相关标准过度要求的车型需要跟随达标车型发布的批次进行,不能单独撤销。第23批的发布日期为8月25日,若第23批中撤销,撤销的车型在8月25日至9月1日这几天将不能办理营运证,不符合通知要求,因此只能在第24批中撤销。
按照达标车型公示到公布20天时间计算(以往批次平均为20天左右),9月16日左右,在撤销车型公示表中的车型将不能办理营运证。(预感这批公示到公布的时间会加快,撤销车型公示表中的车型还是尽快办理吧!)
请大家一定要把车辆办理营运证和车辆用合格证办理上牌照两个事分开来看。营运证是交通部管理,办理牌照是工信部管理,不同国家部门管理,不同管理方式。比如有一辆牵引车,生产日期是2020年4月,按照法规要求,4月生产的牵引车不需要有双预警,正常情况下,这辆车在9月也是可以办理上牌的,但想9月办理营运证就需要有双预警等配置。
如上文所讲,第24批将撤销不符合相关标准过度要求的车型;反过来想,发布的车型也都是符合相关标准过度要求的车型。第24批发布的车型都需装配双预警等配置。
综上所述,第24批公示到公布的这段时间,是两类车型办理营运证的重要时间段。第一类:在《不符合相关标准过度要求予以撤销公告的车型公示》表中的车型;第二类:实际车辆没有装配相关标准过度要求配置的车型。
开始之前,先说说为啥2020年9月1号后,新办营运证的车辆需要新装一些配置。 在《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中指出,1178.1和1178.2,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条款顺延至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重点在这里,1178.1和1178.2有条款要在2020年9月1日实施,下面看一下和车辆配置有关的条款。 先来看一下《JT/T 1178.1-2018 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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